业界新闻
首页 业界新闻
比什凯克惟民WMBK
2025-09-24 15:41:58
法律服务
中资企业赴吉国投资如何设立实体机构

2025年2月,中吉两国元首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深化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25年6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提出“互尊、互信、互利、互助,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现代化”的“中国•中亚精神”,六国元首共同签署《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在阿斯塔纳宣言》《六国政府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当前,中吉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越来越多中资企业正积极拓展包括吉尔吉斯斯坦(简称“吉国”或“吉”)在内的中亚市场。中资企业在吉进行投资或开展经营活动时,首先面临着投资模式与实体机构的设立。近期,亦有不少中资企业、甚至是国央企负责人专门前来惟民(比什凯克)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或“WMBK”)咨询。交流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中资企业在吉设立实体机构时走了不少弯路,既拉长了设立时间,又增加了投资成本,有的甚至还因此错失了合作机会。为帮助赴吉投资发展的中资企业选择既合法合规,又快捷高效,并符合自身实际实体机构设立方式,笔者结合近年来在吉国为中资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实践,现做以下梳理。中资企业赴吉国投资或开展经贸等商事活动,所设立的实体机构主要受《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一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习惯称之为: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三种形式。每种形式在发起主体、法律地位、经营权限、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本质差异,需结合企业战略目标与风险偏好审慎选择。

一、有限责任公司(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ООО):风险隔离与治理自主的最优路径

有限责任公司是吉尔吉斯斯坦最常用且法律架构最完善的法律实体形式,法律依据主要见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至137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以下方面享有显著优势:

一是风险隔离机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效隔离了母公司资产与吉尔吉斯斯坦经营风险。这一原则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核心体现,也是国际投资中风险控制的首要工具。

二是运营与治理自主性:有限责任公司可独立从事广泛的商业活动,包括签订合同、持有资产、开设银行账户及独立融资。在治理结构上,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执行机构,母公司通过股东协议、章程设计及董事委派权等机制实现控制,而不必直接介入日常运营。

三是资本流动自由化: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外资企业的利润与资本可自由汇出境外,不受外汇管制限制,为跨国资金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公司法》不同,现行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禁止单一股东企业(即:独资企业)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全资子公司)。因此,对于单一股东的中资企业(如:绝大多数和国央企业)均需要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并引起足够重视,并寻求对吉国法律熟悉的专业律师提供服务,以便快速高效完成实体机制的设立。

二、分公司(Филиал):无限责任风险与创建公司穿透性挑战

分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90条。其最大特点在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律后果由母公司直接承担,因此,中资企业在设立分公司时可能会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一是无限连带责任的严苛性:母公司须以其全部全球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独联体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限责任”常作扩张解释,债权人的追索可穿透至母公司旗下其他子公司资产,极大放大风险敞口。

二是治理结构的依赖性:分公司无法独立决策,重大事项均须母公司授权,运营灵活性强。其在吉尔吉斯斯坦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上常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享受某些本地税收优惠。

三是设立程序复杂性:分公司的设立须经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核准,程序较子公司注册更为繁琐,且后续合规披露要求更高。

综上,分公司的形式通常仅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能源投资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等),以及短期、项目型业务,不应成为一般性商事经营活动的首选。

三、代表处(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ство):功能受限与非营利性定位

代表处同样无法人资格,且活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其仅能从事市场调研、信息联络、产品宣传等非直接营利性活动。禁止签署商业合同、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母公司同样承担无限责任,但因其业务范围受限,实际风险暴露小于分公司。因此,代表处的实用价值有限,通常仅作为市场进入初期的过渡性安排。

四、核心战略建议:以治理架构与协议设计保障控制权

对于绝大多数中资企业而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ООО)是平衡合规、实现控制与防范风险的最优选择。然而,仅完成注册远非终点,必须通过以下方式精细化公司治理设计来保障实质控制权:

公司章程的战略设计: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应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明确规定重大事项的超级多数决条款(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需90%以上表决权同意),从而为中方股东设置事实上的否决权。

股东协议的关键作用:作为对章程的补充,股东协议(若有多名股东)可秘密约定投票权委托、董事提名权、优先购买权、拖售权/跟售权等条款,确保中方在股权可能被稀释的情况下仍能掌控关键决策。

董事会架构与决策机制:即便中方非控股,也可通过协议约定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或对特定事项(如预算、高管任命、重大合同)享有一票否决权。

警惕“法人格否认”风险:虽子公司可隔离风险,但若出现资产混同、母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欺诈性转移资产等情形,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可能依据《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相关原则“刺破公司面纱”,追究母公司责任。因此,必须确保子公司财务、管理和决策的独立性。

结语:

中资企业赴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律实体形式选择是构建风险防御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有限责任公司仍为普遍适用的理性选择。然而,真正的挑战在于后续的公司治理与合规运营。中资企业必须在尊重吉国当地法律前提下,通过“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经营合规+财税筹划”等多重保障机构,从而实现“法律上合规+实质上控制+经营上突破”的战略目标。这要求广大中资企业、中国籍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吉国法律制度基础上,更加深刻地把握吉尔吉斯斯坦司法实践与市场环境,做好长期合规管理谋划。

接下来,包括小编在内的WMBK律师与财税服务团队,将根据吉国法律制度与财税政策,结合团队多年来在吉国的服务实践,陆续为大家推出相关系列文章,欢迎关注,欢迎交流。

撰稿人:贾康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

WMBK专职律师

中吉乌铁路项目第8标段常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