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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6:04:37
法律服务
在吉尔吉斯斯坦,这三条《民法典》规定必须明白


近年来,随着中吉经贸等全领域合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中国公民因工程项目、贸易合作、劳务派遣、留学以及长期居住等原因来到吉尔吉斯斯坦。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涉及中国公民或中资企业法律纠纷呈现出数量上升、类型集中等趋势。

梳理吉尔吉斯斯坦一段时期以来发生的涉及中国公民或中资企业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多数纠纷并非源于当事人主观故意或刻意违法,而是基于当事人对当地民法典确立的基本规则不够了解,仍沿用中国国内经验去处理,最终导致形成法律风险。本文不作宏观性、概念化阐述,而是仅仅围绕《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三条最基础、却最容易被忽视的相关规定,结合法律适用逻辑,以提示在吉中国同胞、中资企业真正需要警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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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外国人,但不是“例外

《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民法规则适用于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国籍、身份不同而区别适用。该规定在法律技术上看似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多在吉中国公民、中资企业陷入纠纷案件的起点。该规定意味着,中国公民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将直接受吉国民法调整。具体而言,无论是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参与投资合作,还是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害、名誉争议引发纠纷,只要法律事实发生在吉尔吉斯斯坦,就进入吉国民事法律体系管辖范围。

实践中,不少中国公民仍心存“外国人会被特殊对待”“不熟悉当地法律可从轻处理”等误解或侥幸。但司法实践表明,吉国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关注的是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而非当事人是否了解法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懂法律”“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等因素,均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2.合同不是形式,而是安全边界

《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确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订立合同,并应当对自身意思表示及其法律后果负责。在相关涉及中国公民、中资企业纠纷案件中,合同问题几乎贯穿所有纠纷类型。值得注意的是,真正导致风险的,往往不是合同条款本身是否严苛,而是合同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甚至根本不存在书面合同。例如,在工程、劳务、合作投资等领域,常见“先开始合作,合同后补”“内部约定即可”“熟人之间不用写太细”“股权代持”等情况。一旦合作顺利,这类安排看似节省时间;但一旦发生争议,风险几乎全部集中在合同缺失或表述模糊的一方。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司法实践中,国家法院及相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通常高度依赖书面合同、付款凭证、正式往来文件等客观证据。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责任方式,法院将依据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解释,而这种解释结果往往并不有利于当事人的主观预期。此外,当双语或多语合同场景下,若未明确约定文本效力顺序,司法实践中,俄文文本往往更易被国家法院采信。这一点需要引导中国公民、中资企业高度重视。


3.维权方式选错,本身也可能违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是否享有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之间的区别认识不足,往往会认为只要自身立场正当,采取任何方式维权都具有正当性。但在吉尔吉斯民法体系中,上述认识理解并不成立。因为,即便当事人实体权利真实存在,若在维权过程中采取明显失衡、不当甚至具有侵害性的方式,例如:通过网络公开指责、施加舆论压力、擅自扣押财物、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而一旦国家法院认定维权方式违反善意、合理与比例原则,不仅可能不支持原有请求,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反向责任。

因此,民事维权的核心并不在于“态度强硬”,而在于程序合法、方式适当、证据充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既是权利保障,也是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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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体来看,吉尔吉斯斯坦民法规则并不复杂,但其核心逻辑十分清晰:意思自治与责任自负并行,权利行使必须受规则约束。对在吉中国公民、中资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并非法律本身苛刻,而是将国内经验直接套用到不同法律环境中,忽视了规则差异所带来的后果。在跨境工作和生活中,提前理解并尊重当地民法规则,远比事后补救更为重要。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对自身权益最现实、最稳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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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人简介:

张永霖

吉尔吉斯朱苏普•巴拉萨根国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吉尔吉斯斯坦-中国公民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