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尔吉斯共和国(俄语: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英语:Kyrgyz Republic,简称“吉尔吉斯斯坦”或“吉国”)位于中亚,系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独联体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成员国。吉尔吉斯斯坦自1991年8月独立以来,始终奉行大国平衡、全方位的务实外交政策,以吸引外资、寻求外援为国内经济建设服务是其外交重点。中吉两国山水相连、睦邻友好,有着长约1100公里的共同边界,吉尔吉斯斯坦托克马克市(唐代又名:碎叶城)还是中国唐代伟大诗人李白的诞生地。吉尔吉斯斯坦是中国实现中亚整体战略的关键节点,也是中亚地区与中国相连的门户,自古就是“丝绸之路”途径之地,也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地处亚欧大陆中心地带,是沟通亚欧之间交通的必经之路。2023年5月,首届“中国•中亚”西安峰会成功举办,中国与中亚五国元首决心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共同擘画了“中国•中亚”合作新蓝图。2025年2月,中吉两国元首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深化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1)。2025年6月,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中吉六国元首共同签署《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标志着中国与包括吉尔吉斯斯坦在内中亚各国友好合作关系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
当前,随着中吉乌国际铁路(2)等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在吉中资企业、中国公民数量持续增长,涉及投资、贸易、劳务等领域海外权益维护与争议解决需求显著提升。2024年度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年中吉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227.1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其中,中国对吉出口额占吉进口总额的49.6%,继续保持吉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地位(3)。另外,吉对华出口增长显著,2024年自华进口额同比激增3270.3%(较2023年)(4)。可以预见,随着中吉两国基础设施、经贸等全领域合作快速增长,涉及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等商事争议解决需求也将显著提升。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成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中国公民、华人华商的首选。为更好地服务中吉两国经贸投资等领域合作,帮助广大商事主体正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有必要研究掌握吉尔吉斯斯坦商事仲裁制度相关特点,特别是要重点关注与中国现行商事仲裁制度的区别。期待此文能够对在吉中资企业、中国公民、华人华商等有效运用吉国商事仲裁制度化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维护在吉中资企业与中国公民海外权益等方面有所裨益。
一、
仲裁制度概述
吉尔吉斯斯坦于1996年12月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2002年6月颁布《吉尔吉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简称“《吉国仲裁法》”)(5),之后通过2003年5月15日第93号法律、2004年6月11日第73号法律进行修正。截止2024年底,经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批准,共有两家常设仲裁机构持续运行:(1)中亚国际仲裁法院(英文:The Central Asia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俄文:Центрально - Азиатский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简称CACIA)(6)。(2)吉尔吉斯工商会国际仲裁法院(英文: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n affiliation with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of the Kyrgyz Republic;俄文: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 при Торго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алате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简称:MTS CCI)(7)。
《吉国仲裁法》颁布20年来,吉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迅速,不仅在中亚地区、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同时在国际仲裁届也具有较大影响。值得肯定的是,吉尔吉斯斯坦两家仲裁机构均聘请了一定数量的中国法律等行业专家担任仲裁员,同时还与中国境内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机构、高等法学院校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所受理涉及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
二、
仲裁机构属性
《吉国仲裁法》自颁布以来,便对仲裁机构属性、法人地位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吉国仲裁法》第3条第2款规定,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法人实体,以非营利组织形式开展活动,仲裁法院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活动不是经济活动;第4条第2款规定,常设仲裁法院的设立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确定;第4条第3款还规定,如果吉尔吉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仲裁法院成立和运作另有规定的,则适用该条约的规则。
由此可见,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非常明确,即: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实体。以中亚国际仲裁法院(前身为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仲裁法院)为例,该仲裁法院由吉国司法部批准登记,作为一家永久性常设仲裁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组织和法律形式为公共基金会,不以其创始人的成员身份为基础,管理仲裁法院的所有权利移交给仲裁法院最高管理监督委员会。另外,仲裁机构的设立还同时受《吉尔吉斯斯坦非营利组织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范和调整。
三、
仲裁管辖范围
《吉国仲裁法》第1条规定,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主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投资纠纷),经当事人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审理纠纷的,适用本法,本法另有规定的纠纷除外。除外情形则通过《吉国仲裁法》第45条作了详尽列举式的规定,具体如下:对司法执行机关的决议和其他行为(不作为、拒绝作为)的投诉、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事实)、恢复遗失证券的权利、破产(资不抵债)、赔偿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维护荣誉、尊严和商业声誉、因继承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关于婚姻和终止婚姻的程序和条件、关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在家庭中产生的个人和非财产关系、因收养、监护和监管、教养儿童而产生、因公民身份登记而产生、法律规定不能提交给仲裁法院解决的争议。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与《中国仲裁法》相比,在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上有相似之处,但《吉国仲裁法》列举得更为详尽;换言之,只要不属于除外情形的争议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如:劳动(或劳动合同)争议,由于不属于《吉国仲裁法》除外情形,故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机构完全可以管辖。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吉尔吉斯斯坦2021年颁布的总统令,有关税收征缴形成的争议可以提请仲裁法院管辖,以快速解决公司、个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纠纷。因此,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相对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更为宽泛。
四、
临时仲裁庭
《吉国仲裁法》第3条第1款规定,依仲裁协议或法律而提出的争议,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或临时仲裁庭审理。临时仲裁庭是由当事方创建的负责审理一个特定纠纷的仲裁庭,并在该纠纷的仲裁程序结束时而活动终止。第4条第1款规定,临时仲裁庭的成立和运作程序,应由当事各方协议确定,当事人协议未规定部分,应由本法确定。第9条第2款规定,指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程序进行。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当事方不能确定仲裁员人数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常设仲裁法院提出申请,由常设仲裁法院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三名仲裁员的人选。
由此可见,《吉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庭制度,同时就仲裁员产生、仲裁庭组成等作出了非常具体规定,这一点我国仲裁法具有明显区别。
五、
可审理投资争议
《吉国仲裁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投资者与吉尔吉斯斯坦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启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并推定获得吉尔吉斯斯坦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选择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在吉尔吉斯坦投资的规定》第18条指定的任何机构审理纠纷。第46条第2款规定,在投资纠纷中代表吉尔吉斯斯坦的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外国投资者的发起仲裁通知后由司法机关确定。吉尔吉斯斯坦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法院,应由司法机关在收到启动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与有关国家或其他机构协商后发出。在同一时期内,司法机关有权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建议或结论,或以书面形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未接受司法机关建议,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建议,则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不经代表吉尔吉斯斯坦任何一方书面同意情况下,立即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视为吉尔吉斯斯坦已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
由此可见,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吉国仲裁法》规定受理外国投资者与吉尔吉斯斯坦发生的与投资相关争议。由于我国仲裁法没有相关规定,故中国境内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涉及国家和政府间的投资争端。
(注:本文第二部分将在第二期发出,请持续关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s://www.gov.cn
2、 中吉乌铁路是中吉乌三国元首亲自推动的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工程,项目起自中国新疆喀什,经吐尔尕特山口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再向西经吉尔吉斯斯坦边境城市贾拉拉巴德,终至乌兹别克斯坦东部城市安集延
3、 中国海关总署https://www.customs.gov.cn
4、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https://cbd.minjust.gov.kg
5、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http://stat.kg
6、 中亚国际仲裁法院https://cacia.kg/
7、 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国际仲裁法院http://www.arbitr.kg
(注:本文第二部分将在第二期发出,请持续关注)
作者简介
王辉明
中亚国际仲裁法院外籍联席院长兼中国区总代表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同时兼任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江西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仲裁研究中心副主任
吉尔吉斯斯坦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事务办公室中方联席主任等职。




